《政策法规》 - 本市技防设施使用年限的规定 |
发布时间:2010-05-27被阅次数:13276 来源: |
《政策法规》 - 本市技防设施使用年限的规定 一、电视监控系统 1.CCD摄像机使用年限为6年。 2.电视监视器使用年限为5年。 3.专用录像机使用年限为4年。 4.家用录像机使用年限为2年。 5.数字硬盘录像机使用年限为5年。 6.室内云台使用年限为6年。 7.室外云台使用年限为5年。 8.视频矩阵控制主机使用年限为8年。 9.视频切换器使用年限为4年。 二、防盗报警系统 1.入侵探测器使用年限为6年。 2.报警控制器使用年限为6年。 3.报警控制器备用电池使用年限为2年。 三、紧急报警系统 紧急报警按钮使用年限为6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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